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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3次减刑 出狱后“高买低卖”成交逾2亿元

司法材料显示,田更自述,他是经友人介绍认识的袁野。

袁野,男,1984年2月生于北京,大学肄业。早在2009年8月,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2010年6月,以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袁野连续三次获得大幅度的减刑优待,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在2017年3月左右,袁野开始从事销售iPad(苹果平板电脑)、中石化加油卡、京东E卡等生意。

姚辉是他最早的顾客之一,不迟于2017年3月14日,姚辉开始从袁野处购买iPad。

事后袁野的供述称,他跟姚辉说可以买到便宜的平板电脑和手机,之后姚给他转账,他则负责供货。“(他供给姚辉的)这些平板电脑和手机,都是在中关村电子市场买的,买的时候也有些折扣,(然后)基本都是按照购买时的折扣给姚辉的。”

从当年3月14日到8月2日,4个多月的时间,姚辉跟袁野订了325台iPad。袁野如数供货。

姚辉后来对侦查机关陈述说,在2017年8月左右,袁野称还可以帮他销售这些订购的产品,这样利润会更高。于是,姚辉把本金就一直放在袁野那里,大概有276万元,但是直至案发,袁野只给过一个月的利润。

2017年9月,袁野发起成立了北京皛白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销售文化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注册资本100万元,袁野出资70万元,为实际控制人;另一个自然人陈海育出资30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北京皛白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前后,袁野对姚辉表示,他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京东购物卡——京东E卡。

所谓京东E卡,简单理解,就是京东发行的可在京东网站上购买京东自营商品的、并经预付卡备案的一种预付费的购物卡。

姚辉给袁野转账之后,袁野以很低的折扣卖给姚大批量的京东E卡;后来,还以6折左右的价格卖给过姚大批量的资和信商通卡(另一家公司发行的预付费的购物卡),以及7折左右的价格卖给姚大批量的中石化加油卡。

姚辉说,在购买京东E卡初期,他是跟着袁野去京东E卡的自提点提的卡。他花了900万元购买京东E卡,然后看到袁野提出了面值1200万元的京东E卡,就相信了袁野的能力。

900万元买到1200万元面值的京东E卡,等于是打了7.5折;而在市面上和互联网上,诸多回收京东E卡的商家,给出的回收价可以达到卡面值的9.5折,甚至9.6折——等于拿到京东E卡之后转手去卖,就可以挣到20%左右的利润,这相当诱人。

此后,姚辉给袁野的银行账户不断转账,以购买京东E卡、资和信商通卡、中石化加油卡,还让他买过五块劳力士的手表、一辆宝马X5汽车、一辆宾利汽车等等诸多商品——姚辉买到的价格都远远低于市场价,比如宾利汽车相当于是打了7.8折。

事后姚辉在法庭上的陈述称,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累计给袁野转账超过了1.6亿元。

除姚辉外,袁野以类似方式交易的对象,还包括刘舒、金英、孙员、董中等人,以及上海畅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畅同公司)。

袁野卖给这些人和公司的产品,也主要是iPad、京东E卡、资和信商通卡和中石化加油卡。此外,他也卖过当年最新款的和手机——袁野给董中的价格,也是低至正常市场价的7折。

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袁野和他们之间交易的金额数以亿计。京东技术公司负责京东E卡销售的职员胡晶事后作证称,袁野在他们公司购买的京东E卡就达到了2亿元左右。

资金链断后 京东销售人员借给袁野面值数千万未激活的卡

袁野真可以以那样低的折扣买到京东E卡、中石化加油卡以及iPad、,名牌手表和汽车么?

袁野对外的说法基本都是,自己“有关系”、“有路子”。

与袁野在2018年2月认识的孙员称,他听说袁野是因为“认识京东的高管,能够以更低的价格办理京东E卡,并且购买的京东E卡可以正常使用。”

而与上海畅同公司的交易中,和袁野一起前去上海洽谈的中间人里,有一个人“是中石化的集体户口”、“(身份)有优势”。并且该具备“中石化集体户口”的人,甚至让袁野装扮成上世纪90年代中石化一位主要负责人的“办事员”,“代表中石化的工作人员过来谈这个事情”。

但实际上,无论是京东的“高管关系”,还是中石化“原主要负责人的办事员”身份均不存在,袁野都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入的京东E卡、中石化加油卡或者其他商品,再以低价卖给他的交易对象们。

他为什么要这样做?

袁野事后供述说,他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多刷流水”,希望“获得风投(风险投资)”。

而他并没有什么自有资金,“就是用下一个客户的钱补贴上一个客户的亏空,直到2018年4月初,资金链断了。”

这个时候,很多已经付款的客户来找袁野要卡,他没法兑现了。

怎么办?

此时,袁野找到了京东技术公司负责京东E卡销售的员工胡晶。

胡晶的证词称:袁野向她购买过2亿元左右的京东E卡穿越火线外挂_⎛⎝指令辅助发卡网⎠⎞,这些卡全部是她销售给袁野的,“袁野几乎每天都买,都是原价购买。他通过刷卡或者转账直接汇入京东技术公司的对公账户”。公司确认收到钱后,她再给袁野同等面值的京东E卡。

并且,胡晶还从袁野那里借过一笔35万元的钱。

袁野借钱给胡晶以后,在2018年2月中旬,说他的资金出现问题,“要借一批未激活的京东E卡,放在库房里,说他的一些客户看到卡,才能给他钱,并说日后可以付费激活。这些卡未激活前,是无法使用的。”

胡晶给了袁野几千万元面值没有激活的京东E卡,“他是分四次拿走的”。

胡晶表示,之所以答应借卡,因为“袁野是公司的大客户,自己也有销售任务,想保留住这个大客户”。另外,就是她向袁野借了钱,也没有还。

胡晶强调,她给袁野提供未激活的京东E卡是“私人行为”。

2021年11月23日,知情者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胡晶在3年前已经从京东离职;同时,公安机关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袁野把这些未激活的卡,提供给姚辉、刘舒等客户。案发后,姚辉称,他手头还有袁野给的面值1234万元的未激活的京东E卡。

刘舒手中留存的未激活京东E卡更多,有2500余万元。刘舒还“问过京东,京东说这些卡是真卡,但是,是违规操作拿出来的。”

上海公司报案 袁野藏身20天后被抓

尽管手头已经囤积了大量未激活的京东E卡,似乎还没有促使受害者们去向公安机关报案。率先报案的,是上海畅同公司。

2018年3月29日低价辅助卡网,上海畅同公司与袁野签订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卡)委托购买合同》,按照袁野的要求,将930万元汇入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时,合同约定袁野应该在2018年4月4日交付1万张面值1000元的加油充值卡。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委托书,内容就是上海畅同公司委托袁野办理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的相关事宜。

当日上午,上海畅同公司就将930万元转到了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样也在3月29日18时许,袁野带着上海畅同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袁野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汇款回单等资料,在中石化位于北京朝阳公园、蓝色港湾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取走了总价值93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但是,拿到这些加油卡之后,袁野把其中一部分交给了之前欠下加油卡的客户,另外大部分卡作价550万元卖给了卡贩子,然后把这些钱还给了姚辉——在2天之前的2018年3月27日,姚辉给袁野转过540万元,因为袁野“谎称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了,说给钱就能把他放了”。

到了2018年4月4日,上海畅同公司的员工和中间人,来到北京朝阳公园、蓝色港湾附近的中石化加油站,准备等袁野过来交卡。但是,使用了各种通讯手段,一直联系不到袁野。这个时候,上海畅同公司“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当天晚上就去报案了”。

此时的袁野,已经逃离北京。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对其进行网上追讨。

同年4月中下旬,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在淮安市涟水县境内发现了袁野的行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派出警员,在4月24日下午,于涟水县一处房屋内将袁野抓获。当天,袁野被带到淮安县看守所临时羁押;次日,公安民警将其带回了北京。

认定受害者15人及受害单位1家 诈骗金额约1.3亿

袁野一案,后来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三分检)。

检察院指控,袁野在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山东省烟台市等地,谎称能以低于市场价购买京东E卡、中石化加油卡、商通卡、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利用签订委托购买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上海畅同公司及15位自然人钱款共计1.3亿余元。

这15位被害人中,被骗金额最多的是姚辉,有6400万元,最少的有9万元,其余受害者里被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还有4位。

姚辉在袁野案一审时,还公开出庭作证。姚辉说,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累计给袁野转账160 487 175元,袁野累计给他转账24 354 500元,袁野给他造成的损失是6400万元。

袁野对于检方指控他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骗姚辉等人的金额,提出了异议;袁野还认为,在诈骗上海畅同公司中,自己并未起到主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袁野与上海畅同公司交易里有2个中间人,袁野给中间人A报的价格是中石化加油卡7折;中间人A给中间人B报的价格是中石化加油卡8.5折;最后,中间人B报给上海畅同公司的价格,才是9.3折。

袁野的辩护律师则提到,“袁野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便于融资,而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交付了一部分消费卡,该部分款项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低价辅助卡网,并且,袁野到案后还检举他人犯罪,希望法庭对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北京市三中院没有采纳袁野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袁野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一节,“因目前尚未查实,故不能作为对袁野的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认定”。

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袁野犯合同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袁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北京市高院未开庭审理,而是直接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袁野检举一事,二审裁定书称,“看守所已将袁野的检举揭发材料转交办案部门,目前正在核查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同时,裁定书特别指出,“袁野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非常巨大,且无退赔能力”。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北京市三中院的一审还是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两级法院认定的袁野诈骗案的15位受害人里,并不包括田更。

6次诉讼 法院终判京东退赔田更购物钱款

田更是在袁野案发前一个月左右,即2018年3月9日,开始向京东技术公司汇款56万元购卡;随后在当年3月12日、19日和22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又向京东技术公司共汇款760万——包括之前的56万,总计是816万元。

田更自述,他收到了913万元面值的京东E卡,这些卡有的是“(京东)北辰店的工作人员直接交付,也有通过袁野交付”。

事后京东则称,田更是通过袁野购买京东E卡,涉案京东E卡下单人并非田更,系“袁野携带田更的身份证件,凭汇款凭证及下单信息在京东E卡销售点北辰店办理的领卡事宜。”

田更称,他拿到卡之后,发现只有5000块钱面值的京东E卡可用,余下的912.5万元京东E卡则无法使用。

司法材料显示,袁野案发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分别在2018年4月12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4月11日,三度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冻结自2018年2月1日以来,涉及袁野诈骗案件余额可用的所有京东礼品卡”。

也就在2018年当年,田更即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起诉,要求京东技术公司退款。

这一诉讼,随后多经波折。

2018年9月26日,大兴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大兴法院认为:田更通过袁野购买京东E卡,袁野向田更交付的E卡系未激活无法使用的卡片,袁野的类似行为已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此案袁野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此田更起诉京东一案不宜继续审理,所以驳回了田更的起诉。

田更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大兴法院重审。

2019年11月8日,北京大兴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940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再度以同样理由,驳回田更的起诉。

袁野案,在2019年也经历了一审和二审。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

一、袁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从袁野处起获的款物变价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袁野予以退赔。

三、在案冻结的加油充值卡及京东礼品卡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袁野诈骗案的15位自然人受害者里,并不包括田更。

袁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此案,2019年12月9日,该院二审裁定,驳回袁野的上诉,维持原判。

田更同样未出现在二审法院认定的袁野案受害者名单之中。这给田更起诉京东一事带来了转机。

田更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因袁野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与袁野合同诈骗事实相关联,故裁定驳回田更的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对于袁野的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刑终147号刑事裁定,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在生效判决中,袁野供述虽然提及田更的损失,但是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中,并未包含袁野诈骗田更的金额。现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如继续以涉刑为由裁定驳回田更的起诉不当。田更与京东贸易公司、京东信息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京东贸易公司、京东信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此进行实体审理。”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9401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7月5日,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田更与京东技术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京东退还815万余元的购卡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田更则归还那些未激活的京东E卡卡片。

这次,轮到京东不服了,京东技术公司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解除合同,田更归还京东E卡卡片,京东退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21年11月23日,知情者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京东已履行了法院的这一判决。

(注:文中的受害者姚辉、刘舒、金英、孙员、董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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